(2005年2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推进广播影视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废止下列45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
1、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5号)
3、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
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
5、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9号)6、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3号)
7、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
8、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号)
9、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号)
10、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7号)
11、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0号)
12、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1号)
1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
1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6号)
15、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8号)
16、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9号)
17、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0号)
18、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2号)
19、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广发政字〔1989〕150号)
20、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6号)
21、关于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83号)
22、关于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97号)
23、关于调整电视剧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215号)
24、关于切实加强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紧急通知(广发编字〔2002〕355号)
25、关于切实加强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690号)
26、关于禁止广播电视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893号)
27、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电〔2002〕33号)
28、关于严格管理群众参与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通知(明电〔2002〕120号)
29、关于切实执行电视剧发行播出管理的通知(明电〔2002〕140号)
30、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49号)
31、关于重申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规定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999号)
32、关于严格禁止有偿新闻的紧急通知(明电〔2003〕37号)
33、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管理规定(广发影字〔1998〕94号)
34、关于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中的《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广发影字〔2002〕818号)
35、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1997〕714号)
36、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943号)
37、关于改进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595号)
38、关于印发《〈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人字〔2002〕671号)
39、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人字〔2002〕1166号)
40、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人字〔2002〕1167号)
41、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2003〕369号)
42、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广发技字〔2001〕817号)
43、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360号)
44、关于使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的管理办法(广发技字〔2002〕753号)
45、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816号)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5年4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49号公布)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就《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及附件中的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电影院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5年3月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公布)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发行国产电影片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对《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电影片。发行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本规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
(2006年1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51号公布)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对《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49号)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