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的决定

(2007年11月2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经过对广播影视现行规章的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废止下列2件广播影视规章:

一、《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

二、《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12月3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9号)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8年1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为促进中外影视文化交流与合作,鼓励海外服务提供者与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现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起伏不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41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8年2月14日起,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二、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08年2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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